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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意见》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8-08-23   
记者 朱丹

讯 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全文共6个部分29条,明确了我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提出了阶段性的定性、定量目标任务。

《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

《意见》从加强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等方面,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改革。一是强化各级安委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和安委办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作用。二是省、州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三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门监管人员。四是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五是推动执法重心下移,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明确县级应配备15至30名执法人员,并可视情况增加。六是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领域技术要求和行业特点设立总工程师技术岗位。七是要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不少于1人,各类功能区要明确安全监管机构,村(社区)要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八是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和专业力量。九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十是建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工作机制。十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