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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省自然保护区放生外来有害物种拟最高罚50万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7-02-11   
讯 实习记者昝娟娟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对外征求意见。《条例》规定,禁止向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国家公园引入外来有害物种,同时禁止在自然水体放生外来有害物种,若违反,拟最高罚款50万元。针对《条例》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10月1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云南生物多样性脆弱性突出 保护任务繁重

云南省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也是全球34个物种最丰富且受到威胁最大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云南省各类物种种数、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种数均接近或超过全国的50%,居全国之首,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同时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特有性、脆弱性十分突出,保护任务十分繁重。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云南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是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条例》的制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向自然水体放生外来有害物种最高罚3000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国家公园禁止引入外来有害物种。其他区域确需引入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向自然水体放生外来有害物种。

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国家公园引入外来有害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生态影响,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引入外来物种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生态影响,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向自然水体放生外来有害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收集云南特有物种或将追究刑责

《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内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利用研究的,应当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收集、获取珍稀濒危保护物种、云南特有物种、栽培植物或饲养动物的野生型或近缘种及其衍生物,包括此类生物的变种、品种、菌株、杂交种或其他繁殖材料等。如若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或没收所收集、获取的生物实体及其衍生物和相关信息或资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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