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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吨多茶叶运输途中焚毁 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赔偿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8-04-15   
讯 记者江枫 通讯员徐艺华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应当由谁来主张权利,由谁来进行赔偿?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令涉案的物流公司承担责任。

2016年3月24日,某茶行委托一物流公司从勐海运输88件共2.2吨普洱生茶至昆明。26日11时36分,货物运输至元江境内昆磨高速公路磨憨往昆明方向时,车辆突然起火燃烧,该批茶叶全部损毁。

事故发生后,茶行起诉物流公司,要求赔偿茶叶损失。物流公司认为:货运单约定“未保险的货物遗失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仅同意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该批货物的运输费用为货到支付,且物流公司在收货时未按惯例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险情况,物流公司所提“未保险的货物遗失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判决物流公司赔偿茶行的全部货物损失。

一审宣判后,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双版纳中院审理认为,货运单系物流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撰写,上面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物流公司负有将所承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还认为,物流公司与茶行签订的货运单上关于未保险的货物遗失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的约定,免除了物流公司在运输合同中的责任,排除了茶行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寻求赔偿的合理权利,加重了茶行托运货物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此,物流公司与茶行签订的货运单上关于未保险的货物遗失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的约定无效,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某茶行托运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西双版纳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法律适用予以纠正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曹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