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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受审声泪俱下
受贿2422万获刑13年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7-10-03   
省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 记者 柏立诚

讯 昨日记者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照民在担任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利用手中权力,多次收受他人现金2422万元。日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照民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杨照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照民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利用其担任曲靖市中院院长(2000年5月至2009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09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2422万元,并为何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谋取利益。红河州检察院认为,杨照民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杨照民当庭表示知罪、认罪、悔罪,愿承担应负的责任,接受法律的惩处。在最后陈述时,杨照民声泪俱下地说:“我是一名法官,参加工作几十年,党龄也是几十年,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偏差,对法律缺乏敬畏,才出现权钱交易,我的行为对公正司法带来危害,我深深地忏悔……我对不起党,对不起家人……”

红河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照民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红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照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