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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老人古稀之年遭遇女儿被害 起诉要求继承女儿遗产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22-04-09   

  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民四庭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时,坚持情理法结合,用司法温情抚慰了一位古稀老人的丧女之痛。

  张某与何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张,并由其抚养,与何某结婚后又生育一女小佳。婚后不久,张某因突发重病瘫痪在床,家中大小事务均由妻子何某打理。受第一次失败婚姻及疾病所致,张某变得狂躁、多疑,看见何某经常微信聊天便怀疑对其不忠。悲剧发生在2018年的一个夜晚,在一次争吵后,张某将何某残忍杀害。最终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何某之母田某和女儿小佳3万余元。

  田某在古稀之年遭遇丧女之痛,对其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后双方就何某的遗产继承无法协商一致,田某将张某、小张、小佳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继承何某遗产。

  李欣法官经审理发现,本案“名”为继承纠纷,“实”为“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何某生前与张某、小张、小佳共同居住在未央区某村组,2008年该村组拆迁,张某作为户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载明安置住宅面积、经营用房面积及搬家费、过渡费事项。现田某主张继承女儿何某遗产中的安置住宅、经营用房,应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剥离”出何某享有的份额后,再进行继承。

  如何析产,则需要厘清以下事实和法律关系:首先,关于何某遗产的具体情况。拆迁时,户内人口有张某、何某、小张和小佳4人,但何某是否参与建房?建房面积为多少?由于时间过去很久,拆迁时小张已年满16周岁且外出打工独立生活,而小佳年纪尚小对家中事务并不知晓,唯一的知情人只剩下在监狱服刑的张某。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李欣法官决定从其身上找突破,多次前往监狱会见张某。起初其有抵触情绪,不愿配合,她耐心释法明理,经过多次努力,最终张某对何某参与建房的事实及建房面积作了陈述和确认。其次,继子小张是否有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关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一是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二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和精神上双重帮助;四是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经多方调查了解到,何某与张某结婚时,小张已年满16周岁且独立在外打工,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与何某并未共同生活,故二人未形成抚养关系,其无权继承何某遗产。另外,张某是否有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本案中,张某故意杀害何某,故其依法丧失对何某遗产的继承权。

  最终,李欣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由原告田某继承何某二分之一的安置住宅面积,并享有何某经济发展用房二分之一权益,案件现已生效。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董香香



来源:-华商报